【来源:西安新闻网】
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承载了老人对遗产分配的真实意愿,也关乎着每个继承人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因遗嘱被认定无效,导致亲人因继承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保姆小张长期为林爷爷提供家政服务,双方关系融洽。因林爷爷退休金不足,拖欠部分劳务费用,于是订立遗嘱,将其在农村建造的房屋给小张。但林爷爷的儿子拒绝履行该遗嘱,于是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爷爷之子大林及孙子小林履行遗嘱。
庭审中,被告大林称:“房屋由我出资建造,我父亲没有农村户口,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儿子名下。老人对房屋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出力,自然也无权处分这个房子。”
此外,大林对遗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不予认可。
经法庭审查,涉案遗嘱为打印件,共两页。第一页无任何签字,第二页虽有林爷爷及两名见证人签名,但均未签署日期。经法庭询问,见证人陈述其签字时遗嘱文本已打印完成,且对遗嘱的具体订立过程并不知情,仅在林爷爷签字后随同签署。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提交的遗嘱虽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字,但遗嘱人、见证人均未在其签名后注明年、月、日,且见证人也没有见证该打印遗嘱形成的全部过程,故本案的打印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
但是,林爷爷遗嘱中的房屋是以其个人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林爷爷也参与了房屋建造,所以林爷爷对该房屋有一定的份额,此案最终以两被告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小张支付拖欠的保姆劳务费结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遗嘱为打印遗嘱,不能用传统的笔迹鉴定。因此,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严格要求,没有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页面由于真实性难以保证,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
(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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